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公正合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理由和重新处理的要求。学生申诉具有法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生本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本人对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三)学生本人对要求其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有委员十三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号、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诉求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就申诉人所受处理决定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认定、处理依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人和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复查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学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复查会议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申诉人进行申诉,并提供证据材料;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陈述,并提出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诉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询问并指定当事人回答;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合规的,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或处理程序不合法合规的,或有证据表明原处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重新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生效,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复议决定编列政策法规处文号,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同时归入对申诉人提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档案。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公室接到撤回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复议工作。
第十六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立信会计金融规〔2016〕1号)废止。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