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培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
2013-06-08 10:27:24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上海金融学院签订的《联合培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合作协议》,学校首届(2012级)“卓越金融专业学位硕士班”学生已正式入学。为了充分发挥我校指导教师在联培生教育中的作用,提高联培生的培养质量,明确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教师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财经大学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对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学术水平。

二、指导教师应在学术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应做到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指导教师应主动协助上海财经大学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在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上积极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各种考核、行业实习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在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中,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1.熟悉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及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要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或者参与一次联培生学术沙龙。

3.指导对象一经确定,指导教师应在两周内协助指导学生制定完成个人培养计划。

4.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协助指导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

5.指导学生查阅资料、阅读文献,协助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行业实习。

6.熟悉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在协助指导过程中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对联培项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考核重点是本学年研究生培养情况、科学研究情况。国际金融学院负责对联培项目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初审,并把初审结果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审核。

六、对经学校遴选推荐、被上海财经大学正式聘任,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费。

七、为保证联培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和培养质量,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能更换指导教师,属下列情况者,经审批方可更换。

1.指导教师已调离我校,并提出终止指导工作者;

2.指导教师在学生论文完成期间连续出国或出差一年以上者;

3.指导教师已退休,学校不再返聘者;

4.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指导工作者。

更换应由指导教师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校研究确定更换人选后,报上海财经大学审批后备案。

八、对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通报批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