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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12 14:20:55   来源: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   点击量: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学校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是国家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握学校发展态势的基本手段,是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学校科学管理决策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真实地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开展统计资料收集和统计调查;实施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负责,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分级落实的管理体制。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成员和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执行学校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制度;

(二)组织全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协调、监督与检查学校各部门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对学校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为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台账;

(六)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作为相关专项统计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

(二)负责核实、汇总和报送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上报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三)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四)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管理历史资料;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的统计数据台账,配合发展规划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库信息系统查阅、读取统计数据台账。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八条 台账制度。各职能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归档制度。各职能部门上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统计台账,并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档案。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台账的统一归档管理。学校档案馆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卷宗管理。

第十条 审核制度。各职能部门报送数据需经统计人员核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和审核。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报送数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涉及学校、个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外泄。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统计任务分解。学校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任务后,由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按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与报送。各职能部门严格根据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收集和填报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连同统计台账和统计材料报送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数据汇总与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数据,完成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确认无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上报。学校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经校长办公会(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无误、校长签字、盖章后,由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存档。上报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需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统计材料和统计台账,由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保存,至少5年。原始记录和相关档案材料,由各职能部门保管,至少3年。

 

第五章 统计工作监管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不得自行伪造、编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以外的其他专项统计数据报表,各部门应由本部门的统计人员收集、整理数据,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发展规划处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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