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合同包括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本办法后续条款主要针对物资采购类、服务采购类、资产租赁类等经济类合同(已纳入学校预算的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一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低值易耗品可不订立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和人事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遵循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可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会签、审查和审批制度。
第四条合同必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加盖“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有效。
学校各部门、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部门对工作范围内所涉事务的合同进行管理,合同资金实际支出(收入)部门为合同主持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专用章。学校合同不得外借。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审查与审批
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或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等。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合同拟订前,合同主持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查验后,方可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持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授权委托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证照、文件的原件,学校应当留存与前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重要依据,会议纪要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条学校对合同实行会签制度。合同文本形成后,分别由合同主持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会签,具体流程如下:
(一)合同主持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合同金额、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拟订合同文本初稿,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涉业务范围内的条款、程序等进行审查;
(三)审计处对合同中的标的额、订立程序及有关经济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并对计划及预算、合同金额、结算方式、收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
(五)政策法规处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签署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
政策法规处对符合合同管理的合同进行统一登记分类编号,报校长(校长授权校领导)批示“同意”后,加盖“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专用章”,并归档、备查。严禁在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十一条合同主持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审批手续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合同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合同文本,其中外语语言合同须提供中文译本(国际交流处译审);
(三)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的合同,应提供学校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
(四)有关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包括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合同标的额、订立程序及有关经济条款的合理性说明(如中标通知书等);
(六)必要的上级部门批复文件;
(七)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合同签署的权限
(一)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且完成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合同
1.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校长签署;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合同主持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
3.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合同主持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核、签署;
4.经学校同意的合同授权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签署。
为便于操作,凡列入上述分管校领导签署权限的对外经济合同,校长不再单独授权,以本规定确定的权限执行。除上述规定签署权限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凡符合本条第一项第3、4款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合同的订立的要件无须走合同管理流程,但应在政策法规处编号登记并盖章。
(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合同
凡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新增项目,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待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后,才能对外洽谈经济合同。需要招投标的,应依照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招投标,签署权限按上述第(一)项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如遇不可抗力及紧急情况时,可报校长同意后先行开展工作,事后按规定程序补签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主持部门负有监督履行合同责任,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履行合同,做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约定事项。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合同检查监督,保证合同管理流程高效、完整。
第十五条 合同主持部门发现合同签订时的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请示分管校领导,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按照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进行,约定不明确的,又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送达合同相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合同主持部门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含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应在3日之内请示分管校领导做出相应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补充、变更(含解除)协议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前述补充、变更(含解除)协议的订立、审查、审批和履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合同主持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尽量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或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合同主持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并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合同终止后,应将所有合同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归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贪污受贿,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应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者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的责任。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涉及招投标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以及上海市、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购置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商品,签署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教委系统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16〕75号)要求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修缮类合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