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11 15:05:45   来源:发展规划处、政法处   点击量: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系学校按照预算计划委托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合同以及因货物增补等而产生的补充协议。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以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交付验收单(代合同)》为依据。合同基本条款应明确采购编号、采购标的、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等主要内容(见中标单位《上海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因货物增补(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等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补充协议条款不得违背原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补充协议的订立、审查、审批和履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为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管理部门,制定合同审批流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全过程管理,包括线上委托采购、配合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合同审批签订、落实合同履行、组织验收、合同编号及归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部门或管理部门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采购需求文件制定、招标答疑、合同履行、验收。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按照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重要合同为合同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指50万元以下的合同。

    第七条 财务处、审计处是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审查部门,为合同提供审查意见。

    (一)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签订前必须经过财务处审查提出意见。财务处负责合同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二)重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前应经审计处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合同应提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审查充分,审批严格。所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事项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会议纪要以及招标、投标文件。

    第九条 经相应会签审批程序后,校长授权一般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重要合同经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政策法规处根据合同类别相关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按党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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